9月20日,香港证监会公告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前客户关系经理敖永骏(男)因在未经授权下转发客户资料,遭证劵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重投业界,为期12个月,由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注1)。
证监会发现,敖在2015年11月19日(即他于汇丰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从他的汇丰电邮帐户发出一封载有约995名客户的个人资料的电邮至其两个个人电邮帐户。
汇丰的电邮监察系统在敖于翌日加入另一家银行担任类似职位前已即时侦测到客户资料遭外泄。敖应汇丰的要求,同意将该电邮从其个人电邮帐户删除。没有证据显示敖曾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客户资料。
敖的行为违反了汇丰的内部政策、《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及证监会的《操守准则》(注2至5)。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敖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本个案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转介证监会跟进。
备注:
1. 敖在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获注册为汇丰的有关人士,以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敖目前没有名列于金管局的纪录册,亦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2.《私隐条例》附表1保障资料原则的第3原则规定,如无有关的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即在收集该资料时拟将该资料用于的目的或直接与该目的有关的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在《私隐条例》中亦被定义为包括披露或移转个人资料。
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
4.《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勤勉尽责)规定,注册人在经营其业务时,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
5.《操守准则》第12.1段规定,注册人应遵守有关的法例、证监会所执行或发出的规则、规例及守则,及适用于该注册人的任何监管当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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