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第146号令)。
根据证券法规定和实践需要,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第146号令自2018年7月27日起施行。第146号令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本决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适用本决定。
上市公司退市涉及诸多方面。为做好对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实施工作,有关方面将加强统筹协调与工作配合,全面贯彻落实证券法和退市意见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退市制度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还特别指出,上市公司退市改变了公司股票交易转让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本着对职工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
中证报:“退市新规”标志A股退市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步入新阶段
7月30日,中证报头版发文评论:证监会的“退市新规”标志A股退市制度的完善和实施步入新阶段,即全覆盖——退市对重大违法情形基本实现全覆盖,重落实——强化交易所主体责任,明确各相关主体配合做好退市的相关责任。
一直以来,退市难是A股市场的一大顽疾。“只进不出”或“只进少出”不仅容易滋生炒差、炒小的不良投资文化,而且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方式,消解了资源配置效率。退市难,一方面是制度设计不够完善,一些退市情况未能纳入其中,另一方面是执行难度大,利益纠葛多,特别是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和投资者保护的压力较大。
此次退市新规至少从两大方面彰显了监管层力推退市常态化的决心,有针对性地解决之前面临的退市难题。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退市分为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前者是上市公司主动所为,后者是监管部门强力推动,特别是针对重大违法行为而采取的严厉措施。之前,重大违法退市主要是指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披违法,现在增加了一条:“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这一条规定相对较为宽泛,如此可基本覆盖各类重大违法行为。在具体实施中,尚待交易所层面的退市实施细则予以明确或类似法院判决等法律形式来认定。
二是退市新规在“重落实”上强化了相关主体责任。最明显的是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责任,强化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必须按照“出现一家、退市一家”的原则严格实施退市。同时,要求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应履行相关职责。新规强调,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将上市公司退市维稳工作有机纳入地方维稳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配合地方政府妥善做好职工、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安置安抚、解释疏导与纠纷处置等工作。此外,新规一如既往地重视投资者保护,强化上市公司信披义务,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今年以来,在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基础上,已有5家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或处于退市程序中。未来,退市常态化大势所趋,在此过程中,明确退市实施细则,重视投资者权益保护将事半功倍。这将有利于退市制度的落地生根,更有利于A股市场的结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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