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9日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6月19日就有关对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施加保证金规定的建议,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咨询(注1)。
根据有关建议,持牌机构如属与认可机构、另一持牌机构或另一经界定的机构进行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订约方,而这些机构的未完成非中央结算场外衍生工具的名义数额超过指明门槛,它们便须与对手方交换保证金。
是次谘询亦指明将须符合建议的保证金规定的工具,以及合资格作为保证金的资产。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证监会与其他本地及国际监管机构紧密合作,制订了一套法律及监管框架,以实践二十国集团有关改革场外衍生工具市场的承诺。有关建议是一套全面改革方案的一部分,改革的目标是落实国际标准及改善香港的场外衍生工具活动监管制度。”
欢迎相关人士于2018年8月20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www.sfc.hk)或以电邮(otcmargin_consultation@sfc.hk)、邮寄或传真(2523 4598)方式提交意见。
完
备注:
1. 有关规定载于保证金规定工作小组(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与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共同组成)于2015年3月刊发的一份题为“适用于非中央结算衍生工具的保证金规定(Margin requirements for non-centrally cleared derivatives)”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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