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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CDR

重磅!CDR落地再迈步 中国结算征求登记结算细则意见

作者:Eric阅读:发布时间:2018-05-22 13:38:26
中国结算就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向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细则针对CDR所涉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后方”具体业务给予明确规范。

54日,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521日,中国结算就《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登记结算细则》)向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

作为一项重要的配套规则,《登记结算细则》的出炉也意味着中国存托凭证(CDR)距离正式落地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如果说证监会的《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是对存托凭证发行上市、存托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全面安排,那么,《登记结算细则》则是针对CDR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后方具体业务给予明确规范。

登记与存管细则

《登记结算细则》明确,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的认购和交易等,应当使用A股证券账户。存托凭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中国结算公司。中国结算将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存托凭证的所有登记申请人,包括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持有人,或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存托凭证登记的主体,都采用申报制,审核权归中国结算。

单就存托人方面,内容规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前,存托人需提交初始登记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始登记,而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前,还应当先与中国结算签订服务协议。

存托人申请办理存托凭证初始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有: ()存托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存托协议;()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存托凭证的批复文件;()证券登记申请; ()中国结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时,若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存托凭证,中国结算会根据存托凭证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而对于协议转让、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等情形涉及的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以及因协助执行等引起的其他变更登记,则另行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内容明确,中国结算暂不办理存托凭证的质押登记业务。除了提供存托凭证现金红利派发、送股、配股、网络投票等服务外,中国结算的服务还包括向存托人提供持有人名册服务;向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存托凭证登记信息查询服务等。

结算与交收细则

登记结算细则》明确,中国结算以人民币作为存托凭证的结算货币,并实行分级结算。

对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参与人也是需要缴纳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按照债券以外其它品种的比例计收,证券结算保证金按照权益类证券品种的比例计收。

境外发行的约定

据悉,正在推进的沪伦通初期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此前证监会发布的《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为沪伦通预留了制度空间。

而《登记结算细则》则明确,以集中登记、存管在中国结算的股票为基础,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涉及的账户开立以及基础股票登记结算事宜,适用中国结算有关规定。但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之间就存托凭证发行、交易进行的互联互通业务中涉及的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事宜,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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